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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套房产两次交易后归属问题
释义
    一房二卖情况下的房屋归属问题,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已登记的购房人可获得所有权。未登记的购房人处于平等地位,综合考虑实际居住、付款和增值等因素确定归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若出现无法实现目的的情况,买受人可解除合同、返还款项并获得赔偿。例如,未告知抵押给第三方或出卖给第三方。
    法律分析
    一房二卖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出现这类情况房子到底该归谁,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种情形是其中一方已经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或预售登记,对这种情形,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那么办理了登记的购房人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种情形是几个买卖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那么这种情况下,几个购房人都处于平等的债权人地位,都有权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客观的现实是房屋仅有一套,不可能每个购房人的要求均可获得支持,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房屋交付给哪一方,应当综合考虑几个因素:
    第一、购房人是否已经实际居住,如果开发商已经将房屋实际交付其中一方居住、使用,那么应当考虑支持访方实际履行的请求;
    第二、购房人是否已经实际付清房款,如果其中一方已经实际付清房款,相对应的应当考虑支持其主张;
    第三、房屋是否有购房人附加的价值,如其中一方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修缮等增加房屋价值的行为,那么应当考虑支持该方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结语
    根据具体情况,一房二卖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如果其中一方已经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或预售登记,那么该方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几个买卖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那么购房人都有权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然而,由于房屋仅有一套,不可能满足每个购房人的要求。因此,在综合考虑几个因素后,例如购房人是否已实际居住、是否已付清房款、房屋是否有附加的价值等,决定房屋应交付给哪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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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4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