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房产证户籍注销需要哪些手续 |
释义 | 1、死亡注销(由亲属申报): 正常死亡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医院死亡诊断证明; (3)不是在医院死亡的,由单位村居出具证明,派出所要进行调查; (4)殡葬证明; (5)单位村居证明(三联单)。 非正常死亡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司法部门(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门出具证明)和医疗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3)单位村居证明(三联单)。 2、应征入伍注销: (1)居民户口簿(集体户身份证); (2)《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也可凭分局下发的入伍人员名单予以注销。 3、出境、国定居注销: (1)居民户口簿; (2)定居台湾的,出入境管理部门户口注销通知书;定居港、澳的,凭前往 港澳通行证、公安机关注销户口通知;定居国外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出国定 居证、护照等。 以上各类均应收缴居民身份证(应征入伍除外); 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必须注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何时因何原因注销。 一、新生儿上户口需要哪些材料? (一)中国公民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年内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出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子女,凭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补签的《出生医学证明》);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如离婚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 3、生父母为单位集体户口的,提供单位同意落户证明,可在单位集体户办理报出生户口登记(父母一方为本地居民户的,应随本地居民落户) 4、高等院校学生已婚生育的,随父母有地方户口的一方或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的,提供有关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父母一方为非高等院校集体户的,经该单位同意出具证明后,随其单位集体户落户。 5、生父母均为非高等院校单位集体户的,经单位同意出具证明后,可随父母一方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二)生父母均为现役军人的年内新生婴儿,可在部队所在地派出所单独落户,也可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生父母所在部队证明; 3、军官证、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书面申请; 4、结婚证(如离婚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 5、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的,提供有关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三)父母双方失踪、死亡的,可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第三顺序监护人落户。 所需材料: 1、法院对其父母认定失踪的证明或派出所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2、顺序监护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出生医学证明》 (四)父母在高寒、边远地区工作、野外勘探作业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申报婴儿出生登记的,本着自愿的原则可按监护人资格顺序随其他亲属落户。 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单位证明; 3、顺序监护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被收养的儿童年内落户,要持有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派出所核实相关材料,上报分、县(市)公安局核准后,办理报出生户口落户。 所需材料: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收养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单亲收养除外); 3、收养登记证; 4、《解决疑难户口落户表》一式两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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