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行为。就是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首先,行为人违反国家对书号管理的规定,出卖或者向他人提供了国家标准书号,侵犯了国家对书刊出版的管理活动。其次,当被出卖的书号用于出版淫秽书刊时,客观上又造成了淫秽物品的广泛传播,从而又进一步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 一、怎样判断传播淫秽物品 传播淫秽物品的认定: 1、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 2、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 4、本罪属故意犯罪,而且必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二、网络传播婬秽物品罪怎么判 网络传播淫秽物品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构成此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