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目前只能到原毕业高校开具“毕业证明书”和“学历证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教育部令第21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业证书丢失后,应登报声明原毕业证书作废,并向毕业学校申请补办,写出书面材料,写清自己的入学时间和毕业时间,以及所学专业、年龄、性别和现工作单位等。 3、业学校对其情况核查无误后,将其材料和录取审批表材料一同报省教育主管部门申办学历证明书。 4、省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情况核准后,可补发学历证明书,由原毕业学校具体办理并加盖印章。 其实据教育部法规规定,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原证书是具有同等效力的,大家不慎丢失的情况下,返回原毕业学校补办就好。 【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