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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般的租赁合同有哪些内容
释义
    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民法典》
    第七百四十八条【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七百四十九条【租赁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一、租房未到期不租了怎么办
    租房未到期不租了是一种违约行为,承租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人提前退租,首先应当和出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合同的协议,然后和出租人约定时间检查出租房屋。如果承租人对房屋有所损坏,应当进行赔偿。如果租房的时候进行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那么退房的时候也要到同一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要提前退租,一定要提前通知出租人,并和出租人订立终止租赁的协议,并做好检查出租房屋等善后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2、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3、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1、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2、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3、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4、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二、承租人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可以享受以下权利:
    (一)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三)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就现存的增加价值部分偿还支出的费用;
    (四)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也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五)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七)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八)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九)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十)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产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十一)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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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0 0: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