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侵犯生命权即意味着造成死亡,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生活费。适用此标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国家对死亡公民的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两者的总额不得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2)应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费,以保证死者生前有法定义务抚养的亲属生存所必须的基本物质条件。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提及:关于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或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提法,存在如何理解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项规定,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一、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是第三人 这决定了生命权消极价值确定机制的间接性、非全面性。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不承认对生命本身进行赔偿,即便是承认生命本身可成为损害赔偿客体的国家(例如葡萄牙),实际上也是以赔偿生命的名义进行对第三人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二、生命权的内容有哪些 生命权包括以下权利: 1、关于人的出生的权利。 2、关于人的死亡的权利。 3、免于饥饿的权利。 4、反对种族灭绝和集体屠杀的权利。 每个人的生命在亲人眼里都是无价的,赔偿并不能使他们忘掉伤痛,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痛苦罢了。而此赔偿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一般还要考虑地方政策、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