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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故意杀人案件犯罪中止的辩护词是怎样的
释义
    本文探讨了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中止的辩护词。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意欲行凶杀人,但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出于自身原因而放弃了行凶杀人的犯罪行为。被告人的行凶杀人犯罪行为目的未达到,未达到目的的原因不是外在因素所致,而是在完全有条件达到行凶杀人的犯罪目的之前,出于主观原因而自动中止,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被告人长期从事体力活
    法律分析
    关于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中止的辩护词,我们可以这样表达: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采取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那么这种行为可以被认定为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放弃犯罪的行为,所谓出于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身认识的主观因素,而非出于非主观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的。本案中被告人意欲行凶杀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出于自身原因而放弃了行凶杀人的犯罪行为,被告人的行凶杀人犯罪行为目的未达到,未达到目的的原因不是外在因素所致,而是在完全有条件达到行凶杀人的犯罪目的之前,出于主观原因而自动中止,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具体到本案的相关事实: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详见被告人第一次至第五次的讯问笔录)“问:你把砍死了吗?为什么?答:没有。因为当时我儿子看见我砍,就一把把我抱住了,当时我脑子就清醒了,我知道这么做犯了大错误。于是我就停手了,就跑了。”我们可以知晓如下事实:即被告人是在酒后行为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意识出于模糊的状态下临时起意持刀行凶,在举刀行凶过程中,虽然遭遇其子的出现,我们也不否认的出现使得事情出现了转机,被告人望着孩子幼稚的脸庞,念及苦命的孩子从此失去了生身母亲,那一刻麻醉的神经被惊醒,于是主动放弃了罪恶的念头。但是我们必须的看到的出现、阻拦客观上尚不具备完全足以制止被告人将行为实施终了的能力。被告人长期从事体力活动身强力壮在酒精的刺激下行为接近疯狂是完全有能力将犯罪行为实施终了。之所以本案避免了更严重的犯罪结果发生,是因为被告人主观上确实有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意愿。希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拓展延伸
    故意杀人案件中止犯的量刑建议:免除或减轻处罚
    在故意杀人案件中,中止犯是一个重要角色。中止犯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分子。对于中止犯的量刑问题,在《刑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减轻处罚。因此,在对于故意杀人案件中的中止犯量刑时,可以根据中止犯所造成的结果轻重来决定是否免除或减轻处罚。
    总之,对于故意杀人案件中的中止犯,应当按照所造成的结果轻重来决定是否免除或减轻处罚。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时,中止犯才不能免除处罚,否则可以考虑免除或减轻处罚。
    结语
    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采取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意欲行凶杀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出于自身原因而自动中止,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被告人并非出于非主观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而是出于自身意志而自动放弃犯罪。被告人长期从事体力活动身强力壮在酒精的刺激下行为接近疯狂,完全有能力将犯罪行为实施终了。本案避免了更严重的犯罪结果发生,是因为被告人主观上确实有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意愿。希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2018-10-26)\t第二百二十七条\t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12-02)\t第一百三十一条\t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
    (一)曾经或者企图毁灭、伪造、隐匿、转移证据的;
    (二)曾经或者企图威逼、恐吓、利诱、收买证人,干扰证人作证的;
    (三)有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与其在事实上存在密切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逃,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到位的;
    (四)其他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t第一百五十一条\t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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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7:4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