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被害人的范围包括了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反诉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因此而参加刑事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刑诉法为保证被害人举报、控告权利的真正实现,从三方面进行了规定: 1、规定公、检、法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2、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监督的权利。 3、规定公、检、法应保障被害人举报、控告后的安全。 可以就自己遭受的损害,要求犯罪分子作出相应的赔偿,这也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与我们说的刑事赔偿其实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当然,作为刑事被害人也是享有一定的权利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