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理合同属于什么类型 |
释义 | 代理合同属于诺成类型的合同。当委托人将自己的事务托付他人办理,受托人作出允诺达成合意之时,委托合同即告成立,符合诺成合同的概念与特点。代理合同也可以称作委托代理合同,是指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签订的,由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为处理被代理人的事务,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合同。 一、无权代理怎么定义的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因无权代理而订立合同的无权代理人定承担民事责任,应具备以下要件: 1、代理人欠缺代理权。即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超越代理权限,或在代理权消灭后而为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合同已成立。 3、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这是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予追认前撤回其订立合同之意思表示时,因该合同确定地不发生效力,无权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4、相对人须为善意。 二、合同效力待定会产生哪些后果 1、合同待定的可以经被代理人追认为有效合同。2、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三、复代理是什么 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产生的代理。 由代理人选定的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复代理又称再代理。 复代理有如下特征: (1)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复代理人,而非由被代理人选任; (2)复代理人的权限不得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应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 (3)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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