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民转刑案件认定标准
释义
    民转刑案件是指因工作生活中的纠纷、矛盾、债务、婚恋、医患、邻里琐事等民事纠纷激化形成的刑事案件。
    民转刑案件发生的情况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生活矛盾型。邻里之间为日常生活琐事不能互谅互让,容易产生相邻权纠纷、争农具纠纷,宅基地、通道、采光纠纷等,区区小事竟拳脚相加,进而演变为故意伤害或纵火案。
    (二)医患纠纷型。此类纠纷是患者与医疗单位,尤其是与民营或个体医疗场所因医治费用和服务等问题引起纠纷而发生的损毁财物、故意伤害案。
    (三)婚恋纠纷型。由于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婚姻家庭观不同,往往因家庭矛盾、感情纠葛而引发纵火案件、伤害案件、案件等刑事犯罪,影响社会治安的稳定。
    (四)经济纠纷型。随着经济生活的繁荣、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往来不断增多,风险不断加大,稍有不慎即造成经济纠纷。
    (五)口角小事型。在日常生活中,个别人法制观念淡薄,往往因喝酒、娱乐等生活小事引发口角,从而产生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对本《规定》因单位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未能返还财物而遭受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审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经济损失也有权对单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17 18:3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