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原告需要准备些什么 |
释义 | 当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时,作为原告方,需要对另一方的具体情况进行查明,尤其是财产与子女抚养以及对方是否有过错等方面的证据收集,将庭前需要准备的东西调查好,才有利于打赢离婚官司。那么离婚原告方具体需要准备什么呢? 离婚诉讼原告需要准备些什么 一、基本事实 1、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 2、是否有离婚协议 3、其他必要事实 二、是否可准予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 1、是否存在军婚情况 2、女方怀孕及妊娠情况 3、是否存在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4、是否存在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 5、是否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形 6、是否存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情形 7、是否存在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情形 8、是否存在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形 9、是否存在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情形 10、是否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情形 11、是否存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情形 12、是否存在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情形 13、是否存在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形 14、是否存在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情形 15、其他必要情况 三、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应查明的事实 1、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该子女的意见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是否存在可随父方生活的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情形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情形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情形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是否存在可予优先考虑与一方生活的情形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情形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情形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情形 (4)是否存在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形 4、是否存在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的情形 5、抚养费的考量情形:不抚养子女一方的工作、收入及财产情况 四、财产分割应查明的事实 1、确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状况 (1)婚前财产情况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情况 (3)是否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情况 (4)是否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必要事实 2、夫妻共同财产 (1)房产。购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位于________的房产(房产证号__________),房屋价值及婚后按揭情况 (2)现金或银行账户内的存款________元。 (3)股票及资金余额:开立于____证券公司____账户内的股票及资金余额________元。 (4)车辆。购于年月日车牌号为的车辆 (5)保险。购买于保险公司的类型保险 (6)公司股份及财产情况 (7)个人财产投资收益情况 (8)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情况 (9)实物 (10)其他 3、共同债务状况 五、确定损害赔偿(补偿)应查明的事实 1、一方过错情况 (1)是否有重婚的情形 (2)是否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3)是否有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 (4)是否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 2、是否存在对弱势一方进行补偿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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