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1、员工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员工,携带提取相关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咨询台或单位领取xx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公司核实员工持申请书到所属公司进行初审,公司核实申请人是否为员工本人、住房公积金馀额、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等内容后,如实填写,在申请书上盖上公司在银行的预约印鉴,由员工本人办理提取手续。; 3、公积金中心审批员工持单位核实盖章后的申请表和提取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审批,手续齐全,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4、经委托银行支付手续中心批准后,申请人持申请表到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提取时出示身份证。经银行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提取公积金转入员工银行卡或还款账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