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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别人犯什么罪
释义
    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的行为,有可能被犯罪团伙利用,轻则将影响个人征信,重则将承担刑事责任。劝诫广大群众千万不要因蝇头小利向他人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对公账号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号,避免沦为网络犯罪的“工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对于公安机关认定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且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损失的失信用户,三大通信运营实施只保留1张电话卡、5年内不得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非法出租、出售、买卖银行账户(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新开户等。
    “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手机卡包括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信用卡)、银行账户(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账户,即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以及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等。
    “两卡”关联罪名的违法犯罪行为有:
    1.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等行为,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买卖他人或本人信用卡、银行卡等行为,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
    3.买卖他人手机号码、验证码、银行卡账户等具有专属信息行为,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4.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予以转账、套现、取现,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5.事前共谋,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实施诈骗提供通信工具、银行卡帮助转账、套现等行为的,可能与诈骗分子构成共同犯罪,以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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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