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夫妻没有子女继承人顺序是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具体如下: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转继承需要的条件有:
 1、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
 2、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3、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4、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5、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一、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是
 第一顺序继承人,是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法定的、无条件的扶养和赡养的义务关系。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由当事人声明放弃或因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剥夺而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不分男女、老幼,均享有均等的继承份额。
 二、丧失继承权的法律情形有哪些
 1、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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