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民主决策的奥秘? |
释义 | 股东表决权平等原则是指股东依其所持股份享有与其股份数同样数额的表决权。公司在重大事项上需要2/3以上股东同意,根据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可以通过修改章程而存续。有限责任公司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权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表决权通过。 法律分析 股东依其所持股份享有与其股份数同样数额的表决权,这就是股东表决权平等原则,其主要内容为一股一权,多数通过。 在公司决定要合并或者是分立,公司的注册资本有变化以及公司章程要做出修改的等这些重大事项的情况下,公司必须要有2/3以上的股东同意。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拓展延伸 探索民主决策的核心原则 民主决策的核心原则是一种基于平等和参与的决策方式。它强调广泛的民众参与和意见平等的重要性。在民主决策中,每个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并参与决策过程。核心原则包括民主平等、民主自由、民主公正、民主透明和民主责任。民主决策的核心原则旨在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可持续性。通过广泛的参与和平等的对话,民主决策能够更好地反映多样化的声音和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因此,民主决策的核心原则是实现公民参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结语 股东表决权平等原则是指股东根据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表决权,一股一权,多数通过。在公司涉及重大事项时,如合并、分立、注册资本变动和公司章程修改等,必须获得2/3以上股东的同意。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可能因多种原因解散,但若符合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继续存在。修改公司章程需要有限责任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东的表决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要出席股东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的表决通过。民主决策的核心原则是基于平等和参与的决策方式,通过广泛的参与和平等的对话,能更好地反映多样化的声音和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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