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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少管所是否被视为刑事责任的承担者?
释义
    少管所是对未成年犯进行教育、改造的场所,不属于刑事责任。少管所通过全面教育、轻微劳动等方式,促使未成年犯思想转化,为他们的成长创造条件。与劳教所不同,少管所并未取消,仍然是未成年犯罪的刑罚执行场所。
    法律分析
    一、进少管所是刑事责任吗
    1、不是,少年犯管教所,是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进行教育、挽救、改造的场所,简称少管所。
    2、根据刑法规定,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犯杀人、强奸、抢劫等罪的负刑事责任,但可以酌情减轻刑罚,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遏制恶性危害社会较大的刑事犯罪。
    二、少管所的特点
    根据少年犯的特点,在照顾他们生长发育的情况下,让他们从事轻微的劳动,采取诱导、关怀、鼓励、感化的方法,进行适合少年犯心理和生理特点的德、智、美、体的全面教育,促使他们思想转化,早日改造成为有利于社会的新人;并为他们将来升学、就业创造条件。
    三、少管所取消了吗
    1、没有。,是劳教所取消了。
    2、未成年犯罪会被关押在少管所服刑。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拓展延伸
    少管所的法律地位和刑事责任有何关系?
    少管所的法律地位与刑事责任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少管所是指对未成年犯罪人员进行教育、矫治和改造的特殊机构,其设立旨在保护社会秩序、预防犯罪,同时也关注未成年犯罪人员的教育和改造。从法律角度来看,少管所是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部分,其运作和管理遵循刑事法律程序和原则。少管所的设立和运作与刑事责任紧密相关,旨在对未成年犯罪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处理和矫治,以期引导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因此,少管所的法律地位与刑事责任有着紧密的联系和重要的作用。
    结语
    少管所作为对未成年犯罪人员进行教育、矫治和改造的特殊机构,其设立和运作与刑事责任紧密相关。少管所的法律地位与刑事责任有着密切的关系,旨在通过法律处理和矫治引导未成年犯罪人员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少管所的设立旨在保护社会秩序、预防犯罪,同时注重未成年犯罪人员的教育和改造。在少管所中,通过诱导、关怀、鼓励、感化等方法进行全面教育,促使他们思想转化,早日成为有利于社会的新人。少管所的取消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犯罪的放松,而是对劳教所的取消,未成年犯罪仍会被关押在少管所服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1公布):第八章 监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六十三条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监察官权利的行为,监察官有权提出控告。
    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五章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十九条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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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4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