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 被拘留的人 ,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 可以取保候审 或者监视居住。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对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人, 公安机关传唤 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 行政拘留处罚 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法律客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六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