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既往病史是一种合同中的告知义务,投保人应该如实告知。但如果该病史已经过去多年,且投保人已经完全康复,并且在医生的建议下保持健康生活多年,那么在理论上,该既往病史已经不会对保险公司造成损失。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该既往病史不会成为不可抗力因素。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 2.《合同法》第十五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约定公平合理的内容和方式。” 3.《保险合同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对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4.《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假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无法确定保险事实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