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有什么? |
释义 | 被告主体不适格,主要是指被告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合乎法律规定的,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众所周知,原告主体不适格,其即不具备提起该诉讼的权利,也即不享有程序法意义上的诉权,因而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则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对于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法院该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及理论界都存在争议,理解上的差异,导致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处理也不尽相同,甚至同一法院也存在不同做法。此种不统一,颇不严肃,有损法律威严。此分歧,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当驳回起诉,一种认为应当驳回诉讼请求。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如下: 关于起诉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诉讼费会退还的,如果认定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那么不能进行民事诉讼。被告的身份,权利义务,权利能力,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去法院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一、裁定驳回起诉的六种情形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在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予以驳回,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1、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当事人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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