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州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是多少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定义、职工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及限高保低政策。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指职工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期间的月平均工资总额,继续实行“限高保低”政策。中央驻闽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标准为22220元,其他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标准为13332元。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月缴 法律分析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指职工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期间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各单位应按规定统计职工工资总额,认真计算职工的月缴存额。经核定的月缴存额,规定年度内不得变更。同时应将核定的月缴存额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限高保低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继续实行“限高保低”政策。 中央驻闽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标准为22220元,其他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标准为13332元。 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标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福州地区中央驻闽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的最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5%;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2%;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测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月缴存额和单位月缴存额之和。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中央驻闽单位职工限高3333元,其他单位职工限高1600元,限低按当地最低月缴存基数乘以5%计算,计算结果见角进元,见分舍去)。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中央驻闽单位限高3333元,其他单位限高1600元,限低按当地最低月缴存基数乘以5%计算,计算结果见角进元,见分舍去)。 拓展延伸 住房公积金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障职工基本住房需求,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职工和用人单位每月按照一定比例分别从职工工资中扣除。具体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报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职工和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别从职工工资中扣除。具体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报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比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规定,旨在保障职工基本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提供优质服务。 结语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指职工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期间的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各单位应按规定统计职工工资总额,认真计算职工的月缴存额。经核定的月缴存额,规定年度内不得变更。同时应将核定的月缴存额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政策,中央驻闽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标准为22220元,其他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标准为13332元。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标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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