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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小区停车费
释义
    法律分析:没有明确制定,但是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不应该收费。
    法律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制定》
    第五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其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执行。车辆在全体共用部分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前,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其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执行。
    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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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5: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