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依据保险合同自由原则,购买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障,包括附加投保。但是,保险公司也有权根据客户的风险评估情况决定是否提供附加保障,以及费率的制定。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排除精神疾病保障,购买者无法进行附加投保。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保险费的实际收取情况,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公司有根据客户的风险评估情况,决定提供的保险产品和费率的权利。 3.《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向投保人明确告知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费用和保险范围等内容。 4.《保险条款通则》第十三条: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以及其他条款。 5.《保险条款通则》第十七条:保险合同可以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要求,附加约定保险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