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法再审中的诉讼放弃是否可以? |
释义 | 民事诉讼法再审中的撤诉规定:原告可在宣判前申请撤诉,法院应根据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撤诉申请被准许后,原判决即撤销。再审申请书应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审法院信息、具体再审请求、法定事由及事实理由等。人民法院受理再审案件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围绕再审事由展开审查,不审查未主张的事由。审查方式包括审查申请书、阅读卷宗、询问当事人和组织听证。 法律分析 一、民事诉讼法再审中的撤诉可以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已经很明确地规定了在再审案件中原审原告可以变更或放弃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而申请撤诉只是原审原告依法行使了自己的合法诉权,只要原审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当然应予准许。法院准许原审原告撤诉,原审判决同样即视为撤销,如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已同样起到了纠错的功能。否则就强制剥夺了原审原告的诉权。此外,从实践角度,此类案件撤回起诉后,社会效果较好,当事人一般不再缠诉缠访。 二、民事诉讼再审申请书中写清哪些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2、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5、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6、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民事再审程序是怎样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审查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 1、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2、审阅原审卷宗; 3、询问当事人; 4、组织当事人听证。 结语 撤诉在民事诉讼法再审中是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法院准许原审原告撤诉后,原审判决即视为撤销,起到了纠错的功能。此外,从实践角度来看,撤回起诉后,社会效果较好,当事人一般不再缠诉缠访。因此,原审原告的撤诉申请应当得到法院的准许,以维护其合法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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