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犯罪地和嫌疑人居住地不一致的,根据相关的规定,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因此一般情况下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也是当地公安机关,无特别理由不得随意变更。 根据我国的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定,在侦查阶段,我国的刑事案件管辖权归属采”犯罪地主义“——这是由于犯罪地是犯罪发生的地方,一般情况下采取相关的证据,调动资源进行调查都较其他的公安机关方便,更有利于进行相关的调查,破获案件,因此一般情况下都不会轻易更改,”规定“中提到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情况一般是指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结果和犯罪行为地存在空间距离”的情形,因此,对提问而言,如果在本地看守所进行调查更为适宜的,公安机关会自行进行分工,但一般不能通过申请变更。 另外,具体根据涉及罪名的轻重和当地公安机关的态度,可以尝试申请取保候审,嫌疑人可以试着以“居住不便”提出请求,至少通过委托的方式变更执行机关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但因为只是通过委托和协作的方式变更了执行机构,因此不是严格的刑事诉讼意义上的“变更管辖”。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