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劫持船只、汽车罪客观表现 |
释义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船只、汽车上的人员,特别是驾驶人员、售票人员,实施捆绑、殴打、伤害等行为,迫使船只、汽车改变方向或自己亲自控制航空器。胁迫,是对乘务人员施以精神恐吓和强制,如以车、船相威胁,使驾驶、操纵人员不敢反抗,听凭其指挥或自已亲自操纵驾驶。其他方法是指上述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任何其他劫持方法,如使用麻醉品将驾驶人员致醉、致昏等,使驾驶人员处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从而达到劫持船只、汽车的目的。这里的劫持,是指犯罪分子以上述手段按照自己的意志强行控制船只、汽车的行为。 劫持船只、汽车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既遂,而不论其犯罪目的是否实现。 一、劫持汽车罪和抢劫罪的区别在哪里的 1、劫持汽车罪和抢劫罪的区别如下: (1)主观目的完全不同。劫持汽车罪的行为意在控制汽车按自己的意图行驶,而抢劫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财物。 (2)所侵犯的客体不同。劫持汽车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包括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乘客的生命健康安全,而抢劫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特定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 (3)所侵犯的对象不同。劫持汽车罪的对象仅限于汽车,而抢劫罪的对象则包括汽车在内的一切有形的动产,对象比本罪广泛得多。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完全相同。劫持汽车罪由于意在控制汽车,一旦达到其目的,往往会离车而去,或者将所劫汽车予以毁坏,而抢劫罪由于意在占有所动之物,通常就会在一段时间继续使用或出卖所劫汽车。如果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劫取正在使用中的汽车,其行为量同时触犯本罪,但无需数罪并罚。如果查不清行为人的具体目的,则可以本罪论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