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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辞工到期了工资下个月才发是否合法
释义
    辞工到期工资下个月发是否合法,公司不给工资条是否合法,工厂扣押一个月工资是否合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资应按约定日期支付,不可无故拖欠;单位必须提供工资条,员工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工厂扣押工资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不能限制员工跳槽。违法行为将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一、辞工到期了工资下个月才发是否合法
    若是下个月支付这个月的工资,则是合法的。若是第二个月再支付,则是不合法的。
    工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排除不可抗力因素,未因经营困难与工会协商暂时延期支付,用人单位当月工资未在下月发放的,是无故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
    《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二、公司发工资不给工资条是否合法
    单位不给工资条是不合法的。
    理由如下:
    1、我国《劳动法》规定,员工对于企业规定的工资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也就是说员工有权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资构成等。
    2、工资条是企业发给员工本月工资的明细,能让员工清楚了解自己的收入构成。一旦发生纠纷,工资条可以作为员工在这个公司的收入证明及其他明细证明,还能够监督企业及时发放工资。
    3、此外工资条应包括员工每月工资总额,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反映出企业有没有在工资中扣除员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等。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三、工厂扣押一个月工资是否合法
    对于工厂压了员工一个月工资的情况,需要区分两种情况讨论。
    1、压工资是为了限制员工跳槽,这种情况下是不合法的。
    2、但要是公司章程中有这方面的规定,同时该规章制度也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对员工就有约束力,并且这样的规定也不是出于限制员工的目的,那么就不能认为是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结语
    合法的工资支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进行,若是下个月支付这个月的工资,则是合法的。工资条是员工了解自己收入构成的重要证明,用人单位不提供工资条是不合法的。对于工厂扣押一个月工资的情况,若是限制员工跳槽的目的,则是不合法的;但如果公司章程中有相关规定且合法有效,则对员工有约束力。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应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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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9:2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