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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
释义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 2009/02/01 实施日期: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意见 建标[2009]1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当前,随着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决策的落实和相关投资的到位,工程建设投资规模将会出现较快的增长,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为了进一步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职责,确保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发挥工程造价工作在工程建设行政管理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工程造价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工程定额是工程造价管理的核心,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投资的主要基础。它为建设项目评估决策、政府宏观调控投资规模以及监管市场定价提供依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定额工作,加强造价管理,充分发挥标准定额的引导和约束作用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职责 工程造价管理一直是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长期以来,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本地建设行政部门委托,承担了工程造价的行政管理职责,为发挥资金投入的最大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对促进我国工程建设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建设行政部门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应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明确定位工程造价机构的职责,更好地发挥工程造价管理对工程建设活动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三、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工作经费 涉及工程造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被取消后,各地建设行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中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的规定,主动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并取得他们的支持,认真做好取消收费后工程造价相应工作的经费保障,确保管理工作正常运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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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16:4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