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驾驶证扣分规定,具体如下: 1、饮酒驾车或者驾驶不符合车型的机动车、校车载人超过核载20%等一次记12分; 2、暂扣驾驶证驾车以及违反信号灯驾驶等一次记6分; 3、高速路驾驶低于最低时速或者尚未定期安全检查等一次记3分; 4、未按规行车或者妨碍安全驾驶的等一次记2分; 5、不按规使用灯光或者会车以及未携带驾驶证的等一次记1分。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