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作业监护人职责是什么? |
释义 | (一)安全交底 作业监护人需接受作业申请人对其进行的安全交底,安全交底包括“作业详情”(A栏)、“有效期”(B栏)、“工作类型”(C栏)、“可能存在的危害栏”(D栏)、“采取的防护措施栏上”(E栏)等内容,接受安全交底后,在作业证中“声明并签名”(F栏)上签字确认。 (二)实施作业 在实施作业过程中,如作业人未执行《作业许可证》(含专项JSA分析表或安全工作方案)中涉及的内容及相关规程规定,作业监护人需及时纠正和制止其违章行为。 作业监护人负责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当现场出现异常情况立即制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作业期间应设专人监护,作业监护人需佩戴作业监护人证,作业期间坚守现场,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 作业期间,作业监护人需随身携带《作业许可证》及相关特殊作业许可证。 (三)恢复现场确认作业结束 作业完成后,作业监护人协助作业人及作业申请人,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无遗留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监护人具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责任,监护人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在实施义务教育的过程中,监护人要承担按时送适龄子女入学的义务;要保证适龄子女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要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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