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规制定的职权划分 |
释义 |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及溯及力问题。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但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但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内规定。 法律分析 一、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哪个效力大 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哪个效力大,具体情况如下: 1.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门规章的位阶相等; 2.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法律效力小于国务院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二、部门规章有没有溯及力 一般情况下,地方规章和部门规章在各自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但是任何法律、法规都只能是对公众有利的溯及力,没有不利的有溯及力。 三、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哪些处罚 地方性法规不能设定的处罚有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在各自的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在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以及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然而,当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需要由国务院进行裁决。此外,地方性法规在设定处罚时有一定的限制,不能涉及限制人身自由或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总体而言,法律和法规的溯及力只对公众有利,没有不利的溯及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修正):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部分专业,符合产教深度融合、办学特色鲜明、培养质量较高等条件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修正):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十五条 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民办职业学校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或者校务会议行使职权,依法接受监督。 职业学校可以通过咨询、协商等多种形式,听取行业组织、企业、学校毕业生等方面代表的意见,发挥其参与学校建设、支持学校发展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修正):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四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组织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公开。 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突出就业导向,把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作为重要指标,引导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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