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亲过户房子给儿子能要回吗 |
释义 | 父亲当年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儿子,且房子已经过户到儿子名下。在法律上视为父亲对儿子的赠与,而且自父亲赠与儿子的标的物——房屋已经交付完成之时起(如果在房屋变更产权人之前,父亲有权撤销赠与),父亲就是去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换言之,此时房屋就是孩子的个人财产了。 既然已经属于孩子的个人财产,孩子对对该房屋就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父亲要求再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孩子不同意,是有法律依据的。 一、撤销财产赠与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第一,这种侵害,可以是故意侵害,也可以是过失侵害。第二,这种侵害须达到严重程度。比如,致使赠与人残废、房屋被烧毁等;再如,受赠人对赠与人恶毒辱骂、诽谤,使赠与人的感情被严重伤害,这是一种严重侵害。第三,这种侵害须是违法侵害。比如因正当防卫使赠与人的身体受到伤害,赠与并不产生撤销权。被侵害的是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第一,一般认为,这种扶养义务,既包括法定扶养义务,又包括约定扶养义务。不履行扶养义务,一般是指法定扶养义务。如果以约定的扶养义务为对价的话,赠与就已经失去了无偿性质。 第二,须受赠人有扶养能力,如果受赠人无扶养能力而不履行扶养义务,赠与不可以被法定撤销。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并非一经合同签订,受赠人便可以理所应当地获取赠与,受赠人应要履行对赠与人的约定与义务。若赠与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依法撤销赠与。 二、撤销赠与的基本程序 (一)任意撤销权的行使程序 从理论上讲,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因其任意性而有更多的选择,既可采取明示方式也可采取默示方式,还可以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但是,为了维护赠与合同的严肃性,应对默示方式进行限定性适用,例如,对于到期未交付赠与物的行为,不能当然推定其为撤销的行为;对于交付期限届至之前赠与人有偿转让的行为则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撤销或非撤销的行为,关键看赠与人是否具备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条件,如果具备,则可推定其行使的是撤销权,如果不具备,则不能认定为撤销的行为,而应认定为预期违约行为。 (二)法定撤销权和授权撤销权的行使程序 由于法定撤销权和授权撤销权适用于不可任意撤销的合同,且其行使后果涉及赠与物的返还,所以,应明确其行使方式仅以明示方式或通过法院和仲裁机构进行,排除默示方式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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