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变更保险合同? |
释义 |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保险合同。但是在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在合同有效期届满之前,由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观和客观情况变化,需要对保险合同作出变更,因此,保险法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及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变更。在多数情况下,发生变更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特别情况下,保险人也会发生变更。二是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这是指在保险合同主体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保险合同的其他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对于变更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次性地作出约定,也可以在每次变更时进行协商。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变更保险合同,可以先向保险人提出需要变更的事项,并提交有关资料,然后由保险人审查核定;如果保险人要求修改保险合同条款,应当先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征得他们的同意,双方协商一致,即可以对保险合同作出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法定形式。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变更保险合同的形式有两种,一是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批单;二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保险合同的书面协议。 一、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被保险人的权利是:决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和认可,以死亡为支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及其保险金额无效。 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有权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而被保险人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必须事先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被保险人的义务包括: 1、投保前如实告知义务; 2、了解保险事故后,尽快通知保险公司义务; 3、提供保险事故理赔相关证明、资料义务; 被保险人职业发生变化或者保险标的风险因素增加或者减少通知义务。被保险人还有增加危险通知、保险事故通知、防灾防损救援、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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