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变更劳动内容需要重新制定劳动合同吗 |
释义 | 若是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了更改,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合同,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若只是协议的主体进行了更改,那就不需要签订,若是劳动公司进行了合并或者分离,就需要重签。 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主体可以不用重新签订的,一般变更主体是与劳动者没有任何的关系,原来的劳动合同是属于有效的,但如果要重新签订的话,就必须要慎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同意才可以实施。公司主体变更,如果是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分立、合并等情况,原劳动合同均继续有效,不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给员工更换工作岗位,员工有有以下权利: 1、更换岗位员工是有权力拒绝的。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岗位属于劳动合同内容。 2、协商不成有以下解决办法: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投诉; (2)申请劳动仲裁; 3、单位行为属于违法,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4、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5、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在分立、合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这一劳动合同主体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产生权利义务的继承问题。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及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均不发生变化,只是分立、合并中形成的新主体替代旧主体,成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仍然按照原有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双方的约定。 综上所述,在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解除,由新企业替代原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