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法院财产分配顺序的具体实践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法院执行财产分配顺序按照采取措施的先后顺序,无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按比例受偿;有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受偿。 二、法院可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保留其生活必需费用;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无需上级同意,银行必须协助执行,拒绝协助可被罚款或受纪律处分。 法律分析 一、法院财产分配顺序是怎样的? 法院执行后财产的分配顺序是按照采取措施的先后顺序。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二、法院怎样执行财产和收入?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结语 法院财产分配顺序按照采取措施的先后顺序进行,对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无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按照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若执行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且无担保物权,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拥有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担保物权按照成立先后顺序清偿。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法院有权扣留、提取其收入,但需保留其生活必需费用。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执行措施,若超过期限仍不履行,可提取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法院可直接向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无需上级同意。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否则可被罚款并受纪律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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