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租车司机交通事故,相关责任如何划分? |
释义 | 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的认定涉及不同的营运方式,包括出租公司雇佣、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对于个人购买的出租车,赔偿责任由司机和出租车公司共同承担。而对于司机个人所有的出租车,司机个人独自承担赔偿责任,与管理和服务机构无关。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责任由使用人承担,而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则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分析 对于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的认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是否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赔偿主体在实践中存在争议。认定出租车营运中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首先,应区分不同的营运方式,其次,应以运行控制、运行利益为标准来判断。 1、客运出租车所有的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分三种不同的经营方式: 如果是出租公司雇佣出租车司机进行自主经营,由出租车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承包经营关系,赔偿责任主体应是承包者,发包方负连带责任; 如果是租赁经营关系,出租者是否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出租车系个人购买,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出租车公司名下。 该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司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当其财产不足清偿时,不足部分由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出租车由司机个人所有,司机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司机个人名下。 该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司机个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对该出租车进行集中管理和服务的机构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语 对于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的认定,涉及多种经营方式和责任分配。根据实际情况,出租车公司、承包者或个人司机可能承担不同比例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当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机动车使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如有过错,也应相应承担责任。因此,在确定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偿主体时,应综合考虑营运方式和责任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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