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判定商标抢注 |
释义 | 商标抢注主要通过判断主观恶意、不正当手段和被抢注对象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来确定。主观恶意可通过注册者是否使用商标、高价转让或许可使用商标以及行业相关性来判断。不正当手段包括利用与他人同行关系和利用了解内情的人进行抢注。被抢注对象指未注册或部分注册的商标,且该商标在相关地域和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声誉。 法律分析 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判定商标抢注: 1、在主观上,实施商标抢注的当事人都具有恶意,即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创意、使用商标的情况而抢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主观恶意: (1)注册成功后是否是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 (2)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3)可以从主体方面来判断。如果抢注者与被抢注者的行业相同或相关,我们基本上也可以推断抢注者主观方面的“恶意”。另外,如果两者位于同一地区或相距不远,前者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被抢注商标的情况,一般也可以证明“恶意抢注”行为的成立。 2、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所以,认定不正当手段,只能在异议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抢注人申请撤销该商标的程序中,由被抢注人提出证据,证明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以下是不正当手段的表现形式: (1)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由于中小型企业在向市场推出自己的产品时,并不是先注册商标再推出产品,更多的是当自己的产品有一定影响后才注册商标,所以中小型企业最容易成为被抢注的对象,在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他们是最清楚被抢注人的商标使用情况的,有的在合作期间,即把合作者的商标注册为自己所有,有的则是在合作结束后,将合作者的商标抢先注册; (2)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人。利用其不同的条件和自有的优势,如管理者、法律顾问、记者等等,在进行新闻采访或进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情况,并能预见抢注该商标所带来的利益而抢先注册。 3、在客观上,被抢注的对象是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主要指的是没有注册商标,既包括在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均没有注册的商标,也包括在些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已经注册、但在其他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没有注册的商标。所谓有一定影响,是指真正权利人的商标在相关地域、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享有一定的声誉。 结语 通过以上三个方面来判定商标抢注,包括主观恶意、不正当手段和被抢注对象的客观情况。主观恶意可通过抢注者是否自己使用该商标、高价转让或许可使用以及抢注者与被抢注者的行业关系来判断。不正当手段包括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和在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人来抢注商标。被抢注对象是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指的是在相关地域、行业内有知名度和声誉的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第十三条第二款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三条第三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