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如下: 1、罪刑法定原则,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才能够定罪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或组织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具体表现为对每个犯罪嫌疑人平等地适用刑法进行定罪量刑;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一、刑事责任年龄划分标准具体如下: 1、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无刑事责任能力; 2、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应负刑事责任; 3、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刑事犯罪需要承担的义务有以下: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 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4、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 总之,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以及客观方面,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