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什么不同,要约人要承担哪些义务 |
释义 |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发出要约的人和接受要约的人。要约人需要承担义务有形式拘束力,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撤销,还有强制要约义务,一般是发生在证券法当中。受要约人是指接受要约的人,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有效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有着不同的法律后果和义务。 法律分析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区别在于它们之间的关系不同,导致的法律后果也不同。要约人需要承担义务有形式拘束力,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撤销,还有强制要约义务,一般是发生在证券法当中。 一、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什么不同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以下不同: 1、与要约的关系不同。要约人是发出要约的人,受要约人是接收要约的人; 2、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仅是作出了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但受要约人作出有效的承诺后,合同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人要承担哪些义务 要约人要承担的义务有: 1.形式拘束力。 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应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学理上也称其为要约的不可撤销性。 要约的形式拘束力实质上是要约人的先合同义务,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如果要约人违反了该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要约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强制要约义务。 要约人的第二个义务是强制要约义务。强制要约义务发生在证券法中,指收购者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使其有表决权股份的持有量达到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一定比例时,法律强制其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制度。 强制要约制度是法律根据衡平原则,为收购人设置的一项义务,同时也是目标公司股东的一项权利。其目的在于避免当收购者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股而成为控股股东时,出现歧视非控股股东的现象。 三、受要约人是什么意思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那么要约和承诺是什么意思?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又是分别指谁呢?要约: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愿意与他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我们就称之为要约。并且要约的内容要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接受要约中的全部条款,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约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上述过程中,发出要约的一方我们称为要约人,受要约人则是要约的相对人或者说是拟订立合同的预备对象。 结语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区别在于它们之间的关系不同,导致的法律后果也不同。要约人需要承担义务有形式拘束力,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撤销,还有强制要约义务,一般是发生在证券法当中。而受要约人则是指收到要约后,接受要约中的全部条款,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约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八条\t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十一条\t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民法典\t第九百六十四条\t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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