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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么区分要约人和受要约人
释义
    本文介绍了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概念以及受要约人的特殊情况。要约人是指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的人,受要约人指的是接受要约的一方当事人。在理论上,所有股东均得充当受要约人。但需要注意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的受要约人问题。此外,文章还介绍了受要约人如何拒绝要约的相关内容。
    法律分析
    提出合同建议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要约人的目的是与对方签订合同。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可以选择作出承诺或拒绝要约。
    一、怎么区分要约人和受要约人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区别:要约人指的是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的人,受要约人指的是接受要约的一方当事人。要约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受要约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受要约人接受而提出意思表示。
    二、受要约人的特殊情况
    在理论上,所有股东均得充当受要约人。虽然坚持股权平等原则,但由于股东身份存在差异且股票类型的多样化特点,从而使得上市公司的股票类别相当复杂,股东身份也有较大差异。须注意以下特殊问题。
    1.场内交易的受要约人。我国上市公司具有特殊的股本结构,公司发行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不得上市流通,公司流通股才可上市交易。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据此,证券交易所是社会公众股的惟一流通场所。收购人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向其他股东收购其所持社会公众股。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中,惟有社会公众股股东才可充当受要约人。根据法律,收购人不得通过场外交易市场,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收购其所持流通股股票。
    2.场外交易的受要约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股和法人股属限制流通股。上市公司发行的国家股及法人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自由转让的规定,也可依法转让,只是不得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上市公司之法人股和国家股可通过协议方式进行转让,并应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过户登记。因法人股和国家股可以在场外市场协议转让,并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过户,国家股和法人股的合法持有人,也可充当受要约人。
    3.上市公司某些股东不得充当受要约人。根据规定,发起人所持股份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3年内禁止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其所持股份。根据此项规定,发起人及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成为受要约人。
    三、受要约人如何拒绝要约
    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则拒绝了要约。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受要约人的通知中,可能明确地说明拒绝要约,这当然没有疑问。但有的通知中,既没有说明接受要约,也没有明确拒绝要约,也没有明确提出反要约。这时,要根据该通知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搞清楚受要约人究竟是什么意思。比如,回复中仅仅是询问价格有没有降低的可能?是否能提前几天交货等,这种答复不足以证明受要约人拒绝了要约。
    如果受要约人的回复没有作出承诺,但提出了一些条件,要约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作答复,可以视为拒绝要约。按照商事通则的解释,视为默示拒绝。商事通则对默示拒绝还举了一例说明:甲收到了乙发出的要约,其中规定该要约两周内是不可撤销的。甲通过邮件回复提出了部分不同的条件,对此乙不予接受。尽管离期限届满还有几天时间,但甲可能不再承诺原来的要约,因为通过发出反要约,甲实际上默示地拒绝了原来的要约。
    结语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区别在于提出合同建议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要约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受要约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受要约人接受而提出意思表示。在理论上,所有股东均得充当受要约人。但需注意受要约人的特殊情况,如场内交易的受要约人、场外交易的受要约人以及上市公司某些股东不得充当受要约人等。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可以通过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而拒绝要约。如果受要约人的回复没有作出承诺,但提出了一些条件,要约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作答复,可以视为拒绝要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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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6 17:2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