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这种情况一般 不作为犯罪 处理,和14到16周岁的女性发生性行为(自愿的)不属于犯罪,但跟14周岁(需要明知)以下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那就构成了强奸罪,但是根据强奸罪的司法解释,未成年人同14周岁以下幼女偶尔发生性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 构成强奸罪 ,同时其他人确实不知道女方不满14周岁的,自愿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