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一、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是什么? (1990年7月1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一)城市的市区和郊区中设有居民委员会的区域; (二)县城(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三)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四)工矿区(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在所地)。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及其征税范围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和行署确定。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二、土地使用税纳如何计税?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征收。 第六条自2007年1月1日起,土地使用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吉林市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税额计算方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 吉林市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也就是说吉林市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是要视情况而定的。 三、哪些土地不用交土地税? (2007年7月6日第二次修订) 第八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八)国家和省规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其他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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