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商标所有权该如何判? |
释义 | 法律分析: 离婚商标所有权的判决标准: 1、离婚时,该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或者知名度较高,现在双方都要求拥有该商标的所有权,如果双方以公司为商标注册人,则不存在夫妻共有的问题,该商标的所有权应归公司所有; 2、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如果继续拥有公司财产权,则必须对该商标的经济利益给予适当的补偿; 3、当一方要求法院判决其继续享有该商标的使用许可证时,双方都为该商标的形成和驰名做出了贡献,许可是商标使用权的一方,由于法院可以根据一方的理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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