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该罪的主体必须是16岁以上的首要分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公务。该罪要求有一定威望、号召力的人,故少有未成年人成为该罪主体。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其他参与者亦能构成该罪主体。首要分子可能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 法律分析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必须是16周岁以上的人,作为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公务的首要分子。实际上,由于本罪的客观行为特征决定了必须是一定具备威望和号召力的人,因此很少有未成年人成为该罪的主体。由于本条规定的限制,构成该罪的主体必须是首要分子,即起组织、纠集、策划、指挥、煽动作用的分子。根据案件事实的不同,首要分子可能是一个人或几个人。根据本条第2款之规定,如果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或威胁方法,也可以被定罪量刑,因此这些参与者也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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