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转让的意思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转让”的含义以及土地承包法对转让的条件和限制。转让可以是合同转让、协议转让、招标转让、背书转让或继承转让等形式。同时,转让费是指在租赁期内,下家经营者向原经营者支付的一定转租费用,包括原经营者的装修费、杂费和其他相关成本。在转让过程中,需要注意转让费是否告知房东,以及新的租约合同是否由三方签订。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转让”的含义。根据题目所给的定义,“转让”是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其他农户的流转方式。因此,我们可以将“转让”理解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一个承包方转移给另一个承包方”。通过转让,原承包关系即行终止,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由于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的农民在较长时期内还得依靠承包经营的土地为生,不能因随意转让而丧失赖以生存的土地,因此,土地承包法对转让的条件作了严格的限制:第一,承包方(即转让方)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第二,受让方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其他农户;第三,须经发包方同意。 转让是指签署文件后,产权即由一方转让至另一方。这里指的产权可以有许多形式,包括有形财产、权利或在一段特定时间内所有权转让的权利。赋予的一方称为转让人而承受者为受让人。股票和记名债券均可在证书背面签署而转让给另一方。 二、转让形式有哪些 1、合同转让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也就是说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不过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现象。按照所转让的内容不同,合同转让包括合同权利的让与、合同债务的承担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三种类型,当然,转让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因为转让的内容有所差异,其条件和效力也有所不同。 2、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是指产权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心主持下通过洽谈、协商以协议成交的转让方式。 3、招标转让 招标转让是指被转让产权有多位受让意向者,转让标的物相对复杂,且买受具有相关条件时,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由评标委员会评出的最优标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4、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行为。因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所以,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 5、继承转让 继承转让是以继承、遗产分配等形式的一种转让方式。 三、转让费是指什么 转让费是指在租赁期内,如果下家经营者希望获得店面经营权,向原经营者支付的一定转租费用。转让费一般包含原经营者的装修费,杂费和其他相关成本。店面转让不一定都有转让费,但多数转让费是一级转一级转下去。转让费数额可以不告知房东,但新的租约合同必须房东、原经营者、下家经营者三方签订。转让费也是市场火爆程度的重要表征。 拓展延伸 标题:['3. 转让形式有哪些?']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股权转让。这些形式包括: 1. 股权拍卖:在拍卖会上,股权所有者通过竞价方式将股权转让给他人。 2. 股权转让协议:股权所有者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明确股权的转让条件、价格和方式等,并约定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等事项。 3. 股权转让合同:股权所有者与受让方签订正式的转让合同,明确股权的转让条件、价格、支付方式、生效日期等,并约定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等事项。 4. 股权的司法强制执行:当股权所有者无法按照约定履行转让义务时,股权所有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强制执行,包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 5. 股权的政府审批:在一些特殊行业,如外资企业、重要国家机关等,股权转让需要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 以上是股权转让的几种形式,不同的转让形式在法律上存在不同的要求和限制。在选择转让形式时,转让方应根据股权的性质、转让目的、市场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选择最合适的转让方式。 结语 总结: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过程中,需要注意转让的条件和形式。转让可以是合同转让、协议转让、招标转让、背书转让或继承转让等形式。同时,转让费是指在租赁期内,下家经营者向原经营者支付的一定转租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二条\t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十九条\t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十一条\t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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