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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做市转让什么意思
释义
    本文介绍了做市转让的定义及其面临的风险,以及股权转让的几种方式。重点强调了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的普遍方式,并规定了股东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出资的权利。此外,还介绍了向法人投资者股权的内容,包括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分析
    做市转让是指做市商在全国股转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报价价位和数量范围内履行与投资者成交的义务。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采取做市转让方式时须有2家以上从事做市业务的主办券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做市转让的方式在全国股转系统使用时都可以为投资者带来巨大的财富,也有可能给用户带来亏损。全国股转系统股票进行交易时面临的风险有公司信息披露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等。
    二、股权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1、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
    这是根据股权转让在公司上有无规定而作的划分。普通转让指公司上规定的有偿转让,即股权的买卖。特殊转让指公司没规定的转让,如股权的出质和因离婚、继承和执行等而导致的股权转让。
    2、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这是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3、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
    这是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划分。部分转让指股东对股权的一部分所作的转让,也包括股权分别对二个以上的主体所作的转让。全部转让指股权的一并转让。
    4、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
    这是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依据而作的划分。约定转让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出让等。法定转让是依法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继承等。
    三、股权转让的基本含义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1、向合伙组织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向法人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以二者虽然都是股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2、向法人投资者股权的内容主要有:股东有只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股东有参与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权利;股东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决定法人管理者人选的权利;有参与股东大会,决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权利;有从企业法人那里分取红利的权利;股东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有在法人终止后收回剩余财产等权利。而这些权利都是源于股东向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向合伙组织投资者的股权,除不享有上述股权中的第一项外,其他相应的权利完全相同。
    股权和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财产权,均来源于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投资人向被投资人投资的目的是盈利,是将财产交给被投资人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将财产拱手送给了被投资人。所以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的财产权是有限授权性质的权利。授予出的权利是被投资人财产权,没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权利就是股权。两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权。被投资人的财产权主要体现投资财产所有权的外在形式,股权则主要代表投资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拓展延伸
    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中,承担做市交易责任,不断买卖证券以维护市场流动性和价格稳定的投资者或机构。在全国股转系统,做市商是指在全国股转系统做市转让的投资者或机构。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转让规则》第三条,做市商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做市转让,应当符合一系列条件。首先,做市商应当在全国股转系统开立账户,并且在全国股转系统开立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其次,做市商的证券账户在全国股转系统应当与在全国股转系统开立的做市专用证券账户一一对应。再次,做市商应当在全国股转系统开立做市专用资金账户,并且在全国股转系统开立的普通资金账户与做市专用资金账户一一对应。最后,做市商应当在全国股转系统开立结算账户,并且在全国股转系统开立的普通资金账户与结算账户一一对应。
    综上所述,做市商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做市转让需要符合一系列条件。如果做市商不符合这些条件,就可能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结语
    做市转让和股权转让是证券市场中常见的两种转让方式。做市转让是指做市商在全国股转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报价价位和数量范围内履行与投资者成交的义务。采取做市转让方式时须有2家以上从事做市业务的主办券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全国股转系统股票进行交易时面临的风险有公司信息披露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等。股权转让的方式有普通转让、特殊转让、内部转让、外部转让、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约定转让和法定转让等。股权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向合伙组织投资者的股权,除不享有上述股权中的第一项外,其他相应的权利完全相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七十四条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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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2:4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