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地下信用交易有三种法律性质: 1、在地下信用交易中,行为的直接对象是行为人不持有但属于别人的资金或证券。由于对象和条件的不同,两种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也不同:内幕交易侵犯了投资者的平等知情权,而地下信用交易侵犯的对象是投资者对合法资金、证券所有权的完整性证券市场的真实供求关系和交易秩序; 2、在地下信用交易中,行为人暂时占有和使用不属于自己的资金或证券,为自己获得非法利益。犯罪目的达到后,暂时占有和使用的资金和证券仍可归还原所有者,这些资源的滋生利益可以归还为自己所有; 3、地下信用交易的行为人主要是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予以更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