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第一,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第二,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第三,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第四,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第五,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