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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鉴定是按病历还是测量脸部伤疤
释义
    工伤鉴定一般是按照规定的流程来进行鉴定的,不依赖于医院的病历,而是通过测量脸部伤疤来进行判断。残情定级后发给证件。残情定级不实行终身制,劳动鉴定委员会必须对工伤致残人员定期进行复查,残情若有变化,等级应作相应变更。工伤致残人员若要求进行鉴定,劳动鉴定委员会应随时给予鉴定。工伤认定时效一般为六十天,而工伤鉴定一般在当地劳动局里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
    法律分析
    工伤鉴定一般是按照规定的流程来进行鉴定的,不依赖于医院的病历,而是通过测量脸部伤疤来进行判断。残情定级后发给证件。残情定级不实行终身制,劳动鉴定委员会必须对工伤致残人员定期进行复查,残情若有变化,等级应作相应变更。工伤致残人员若要求进行鉴定,劳动鉴定委员会应随时给予鉴定。
    二、工伤认定时效是多久
    工伤认定期限一般为六十天。
    (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或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属单位。
    (二)对于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工伤认定申请,则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间应依法缩短至受理该申请后的15天内。
    (三)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的结论为依据,在相关部门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三、工伤鉴定一般在哪里进行
    劳动局,劳动局里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一般是找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鉴定认定结束之后如果达到了工伤标准就可以找工伤保险基金会和用人单位来进行赔偿,如果双方有异议的话可以申请二次鉴定。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定位,《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是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也就是说,各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是单独设立还是合署办公,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关于鉴定程序,《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对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提出、提交材料、材料审核、组织鉴定、现场鉴定、委托检查、结论送达、再次鉴定、复查鉴定等各个环节的程序、条件和期限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另外,《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四章专门规定了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目的是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加强监督,强化法律责任,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可能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预防和惩戒。
    拓展延伸
    工伤认定流程是企业和个人在发生工伤后需要遵循的程序。对于工伤认定中的病历和脸部伤疤等问题,有关法律法规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职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接触史、工作过程和工作结果等情况,并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在15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接受工伤认定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提交有关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并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在工伤认定中,病历是认定工伤的重要依据之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职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接触史、工作过程和工作结果等情况,并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在15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如果用人单位未如实记录或者伪造有关记录,则可能会影响工伤认定的结果。
    另外,对于脸部伤疤等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接受工伤认定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提交有关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并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果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接受工伤认定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无法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则可能会影响工伤认定的结果。
    因此,工伤认定中的病历和脸部伤疤等问题,都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和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接受工伤认定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以确保工伤认定的公正和及时。
    结语
    工伤鉴定一般是按照规定的流程来进行鉴定的,不依赖于医院的病历,而是通过测量脸部伤疤来进行判断。残情定级后发给证件。残情定级不实行终身制,劳动鉴定委员会必须对工伤致残人员定期进行复查,残情若有变化,等级应作相应变更。工伤致残人员若要求进行鉴定,劳动鉴定委员会应随时给予鉴定。关于工伤认定时效,一般为六十天。工伤认定决定时限根据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缩短至受理该申请后的15天内。工伤鉴定一般由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也可以找工伤保险基金会和用人单位来进行赔偿。若双方有异议,可以申请二次鉴定。此外,《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对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提出、提交材料、材料审核、组织鉴定、现场鉴定、委托检查、结论送达、再次鉴定、复查鉴定等各个环节的程序、条件和期限均作出了具体规定,旨在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加强监督,强化法律责任,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可能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预防和惩戒。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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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8:2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