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查封,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之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就可以拍卖。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上述规定的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此种必需就应当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为了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对该房屋进行相应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一、抵押权是唯一的吗 抵押权不是唯一的。 我国法律允许一个物上可以设立多个物权,如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中还有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当事人之间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在一个物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多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是什么? (一)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即均为普通债权),则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二)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①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②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③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三)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这样的顺序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