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驾驶人应当在收到交通违章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之内,到交通管理部门缴纳罚款,超过将每天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作为加处,并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 被暂扣的机动车,驾驶人、车主、车辆管理员应当在30天内带齐机动车的所有合法手续到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超过30天没有办理申请的,将公示3个月,之后任然不办理申请领取的,将被法院依法拍卖,拍卖所得将上缴国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